:::
主內容區域
一、本案原住民籍學生之認定以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族別,分別為阿美、泰雅、排灣、布農、卑南、魯凱、鄒、賽夏、雅美(逹悟)、邵、噶瑪蘭、太魯閣、賽德克、撒奇萊雅、卡那卡那富、拉阿魯哇共 16 族;平埔原住民族群學生(戶
籍資料個人記事欄已有「熟」相關註記者)請另申請臺南市政府原住民族學生獎助學金。
二、同一學期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發給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者(若已申請原住民相關獎學金,請勿重複申請)。
1、 依據該要點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不得重複領取係針對原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屬獎學金,若該項獎學金同樣是由學業成績比序,則視為重複。
2、 其餘一般獎學金(非針對原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屬獎學金)及清寒獎學金則非該要點重複領取所限制的範圍。
3、 原住民族委員會發給之「清寒助學金」,因與本案「獎學金」性質不同,故不在此限。
三、於前一學期改過銷過後,無小過以上之處分者(意即獎懲表上不能出現小過)。
四、符合以上資格之學生得申請獎學金,各階段獎學金金額如下:國民小學階段每人每學期新臺幣 2,000 元。
五、 學業優秀獎學金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一)申請時間:請於 115 年 3 月 20 日(星期五)前,將申請資料送教務處彙整。
(二)申請文件:
1、 申請書
2、 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影本
3 、成績證明請務必顯示各科成績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