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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郭宸同 - 學務處 | 2025-04-11 | 點閱數: 29

一、依據台南市政府 114 年 4 月 2 日府登防字第 1140318972 號函辦理。

二、為降低登革熱疫情的發生及對民眾健康的危害,登革熱防治中心將針對高風險處所及周邊環境辦理不定期登革熱巡檢作業;倘經查獲髒亂點或登革熱病媒蚊孳生源者,將依法進行告發處分。

三、本府已公告自 114 年 4 月 1 日起,經查獲孳生源,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25 條及第 70 條規定,處罰緩 3,000 元至 15,000 元,無改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