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17 日南市教特(二)字第 1121074557 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說明:
依特殊教育法第 24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時,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在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修正發布前,請參照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受理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再申訴案。
三、檢附原函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