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464
  • slider image 474
  • slider image 476
  • slider image 473
  • slider image 475
:::

10. 永康國小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要點修正

臺南市永康區永康國民小學校受理校外人士入校協助教學或活動處理辦法

 

111.08.31校務會議訂定

 

  • 依據
  •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1月20日南市教課(一)字第1090135959號函發布「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受理校外人士入校協助教學或活動處理原則」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7月9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90078479號函辦理
  •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7月29日南市教課(一)字第1090840349號,函頒教育部「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9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20147號函辦理
  • 依據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南市教課(一)字第1110962917號「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受理校外人士入校協助教學或活動處理原則」修正要點說明辦理
  • 說明
  • 本校為規範校外人士協助學校教學或活動,俾維護學生權益,依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規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南市教課(一)字第1110962917號「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受理校外人士入校協助教學或活動處理原則」修正要點說明辦理

(一)針對校外人士申請入校協助教學或活動暨審查自編(選)教材,以建立一致性之處理機制,爰訂定本辦法。

(二)校外人士定義:學校教職員工生以外之所有人員(含家長、志工及民間團體)。

二、校外人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校不予進用或運用: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

(三)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

(四)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五)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之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及同條第三項之情形者。

      校外人士協助學校教學或活動前,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規

      定查詢。

(六)校外人士若為民間團體,為政府合法立案組織或單位。

     (七)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1條情事。

三、實施時間:

(一)正式課程:第1節到第7節課(包含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

(二)非正式課程:上課日之晨光、午休及其他時間。

四、校外人士申請入校協助教學或活動應填具入校需知(如附件1)、申請表(如附件2),

    、其教學或活動之內容如涉及性別平等、宗教或政治議題者,不予受理。

五、教材審查內容及項目(審查表如附件3):

(一)自編(選)教材之內容應符合智慧財產權規範,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應遵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相關法規(如教育基本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如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

(二)自編(選)之教材應提供教材編輯計畫,教學或活動所使用之教學簡報、印刷品、影音光碟及其他於課程或活動中使用之教學資料或計畫,均應送審。

(三)教材編輯計畫書內容應至少包括教材之編輯理念、課程架構、單元名稱、教學活動重點、教學時數或節數、教學資源等項。

(四)審查項目包括:適用之法規、教材適用對象、適用指標或素養、適用領域或議題、預期成效以及其他補充項目。

六、教材審查程序:

    (一)未滿1個月之教學或活動,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實施年級導師代表進行審查,審

        查結果留校備查。

(二)1個月以上未滿1學期之教學或活動,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實施年級導師代表及課程發展委員會代表進行審查,審查結果留校備查。

(三)1學期以上之教學或活動,應納入學校課程計畫,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

 (四)因本校任務活動需求(非教學),申請本校志工入校協助活動,由該活動單位組長向輔導室提出申請。(依照永康國小志工團需求申請表)

 (五)校外人士進入本校協助教學或活動有臨時性需求者,申請者需於課程實施前二週提出申請,學生或家長申請閱覽第五項第一款、第二款自編教材者,本校應予提供。

七、原授課教師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校外人士入班協助教學前,原授課教師應事先與校外人士討論課程教學內容。

(二)校外人士入班協助教學,課程進行時,原授課教師應隨班協同教學,並宜公開供學校人員及家長觀課。

(三)若原授課教師未能隨班協同教學時,應於課後檢核教學或活動內容是否有違反本原則之情事;倘有違反,則應向學校反映,請學校處理後續事宜。

八、本校由教務處教學組負責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及家長申訴之相關事項(附件4),收

    到申訴案轉交相關處室協助相關諮詢、調查。申訴案件之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

    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申訴

    人。

九、校外人士如為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本校應依志願服務法之規定,進行召募、

    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保險及其他相關事項;志工並應遵守志願服務法之規

    定、志工倫理守則及本校訂定之規章。

十、長期協助教學或活動之校外人士,由本校提供必要之職能訓練。

十一、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違反相關法規或本要點規定者,本校立即終止契約關係,並依相關法令處理。

十二、課程實施成效評估:

(一)正式課程:實施課程後,依照課程計畫相關規定進行課程評鑑,以瞭解實施成效,作為爾後課程規劃及審核之參考。

(二)非正式課程:課程結束後進行成效評估(如問卷),以瞭解實施成效,作為爾後課程規劃及審核之參考。

十三、其他非屬入校協助教學事項,學校應瞭解校外人士蒞校活動性質,明確告知所辦活

      動目的與宗旨,應符合該教育階段學生成長及學習需要,避免性別偏見及歧視,本

      中立原則,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並不得有商業或其他

      利益衝突之情事。

十四、每學期自我檢核落實校外人士入校協助教學或活動審查情形,檢核表(如附件5

      留校備查,教育局不定期到校查核。

十五、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