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464
  • slider image 474
  • slider image 476
  • slider image 473
  • slider image 475
:::

9-5 永康國小平板電腦管理準則

臺南市永康區永康國民小學「生生用平板行動載具管理準則

111 10 28 訂定

  • 依據
  • 111422日臺教資()字第1112701444C號函辦理
  • 111615日南市教資字第1110702864號函辦理
  • 目的:

因應教育部「推動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本校全體教師資訊能力精進及行政人員業務需求,提升設備有效利用,並維護行動載具設備功能正常,特訂定本準則。

  • 名詞解釋:

本準則所指稱之行動載具,係指教育部「推動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由統一配發納管之行動載具,其餘本校另置之平板載具(含自購或專案搭配)依原相關規定辦理。

人員定義

  • 管理者:係指教務處所組成之聯合管理小組,代表人為教務處資訊組。
  • 配發保管者:係指行政單位依一定程序決定之充電車放置地點/空間之物理空間管理人員。
  • 借用者:係指行政人員、導師、科任教師學生及家長,不直接具備借用者之身份,應依教學或活動之屬性,由該活動或教學主責者代為提出借用
  • 使用者:係指實際使用行動載具之人員;學生及家長應獲借用者核准後,方可使用設備。
  • 借用事由:

設備借用僅供教學及公務使用,不作其他用途,更不得挪為私人用途。

  • 充電車(含行動載具)配發原則:

於每學年度815日前,由業管單位依學校總體情況,提出全學年度充電車(含行動載具)配發原則,經行政會議審議後公告之,當年度配發班級/空間之充電車管理者(配發保管者),應善盡充電車(含行動載具)保管之責。

  • 借用與歸還方式:

說明:本點係指在配發保管者之外,借用者欲借用行動載具/歸還之方法。

  • 因教學活動或公務處理有載具使用需求之借用者由本校預約系統,提出使用註記,並應主動連絡配發保管者,以免延誤時間。對於借用者所提出之申請,若無特殊理由,配發保管者不得拒絕。亦即預約系統之用意僅供管理者、配發保管者及借用者,在設備可使用性上,取得時間協調。單次借用時間,最長連續一週,最短不應低於連續四節課為原則,以免對配發保管者造成教學干擾。如有特殊需求者,經教務處管理者認可後,得視情況個別延長借用時間,如遇數量不足無法借用且無法協調者,則由教務處整體考量後判定設備借用順序
  • 單次借用行動載具的數量上限為31,並以整車出借為原則借用者領取行動載具設備時需檢視設備軟硬體狀況清點相關配件(如皮套、充電車等)並填寫檢核單,以釐清相關責任
  • 若借用者有相關App使用需求,請事先管理者申請,教務處將聯合資訊相關教師組成聯合管理小組,統一進行系統派送維護,時間不得低於七個工作天
  • 借用者在歸還設備前,應確認自行備份或刪除借用設備內之個人資料,以免造成個人資料遺失或外洩。各配發保管者及管理者不負資料保管及資料安全之責。
  • 歸還設備時,各配發保管者應與借用者檢視設備是否正常、配件是否齊全,若有損毀、遺失或人為疏失造成設備損壞應主動告知,借用者視情節狀況,需負賠償責任。
  • 因應防疫,每次設備歸還之後,各配發保管者應進行設備之清潔與消毒後再借出。
  • 使用與保管:
  • 配發保管者,應善盡配發設備(行動載具及充電車)保管之責。在做好相關保護措施下,來自第三方、不可控之外力、非人為情況、以致設備遭受損壞,配發保管者無需負賠償責任,遇突發事件,應通知管理者協助處理,不得怠惰。但本案非THSD方案(Take-Home Student Device),配發保管者不得任意讓學生將行動載具攜帶載具回家使用,若因此發生設備損壞遺失,配發保管者需負連帶責任。
  • 為維護校園軟硬體系統與網路正常運作,非經資通安全小組許可且取得合法授權之軟體,任何人不得自行加裝於行動載具。若有違反事宜者,所有法律後果當自行負責。
  • 進入網際網路時須遵守臺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並不得從事不當行為。
  • 使用行動載具應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各項法律規定,若因故意或過失導致觸犯法規者,應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 所有的行動載具及週邊設備均應愛惜使用,不可拆卸設備(含配件)機體及破解該設備之軟體等,亦不得變更系統原始設定,若因不當使用而導致設備損壞者,應負賠償責任。
  • 損壞、遺失處理與賠償:

配發保管者應指導使用者依正常之程序操作使用行動載具,並善加維護保管,若借用之行動載具設備發生以下故障等相關問題時,依情境判斷可歸責之對象(管理者、配發保管者、借用者、使用者)後,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 設備硬體於配發保管/借用期間因人為操作不慎損壞、污毀等問題需送廠維修時之維修費用。
  • 相關配件有遺失或損壞者,照價賠償。
  • 設備若遺失或損壞程度致無法修復時,須購置同廠牌規格功能不低於原借用設備之新品或照價賠償。
  • 特別注意事項:
  • 為符合教育部推動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建置意旨,配發保管者 (借用者)積極協助行動載具融入教學相關成果展示,提供教學設計(教案)、課堂資料照片、學生作品等。
  • 設備借用應準時完成歸還,若經登記逾時未歸等情形經教務處認定情節重大,得取消其借用權利。
  • 遇有特殊情形(疫情等)依法定程序組成之緊急應變小組得統一收回設備專責處理配發保管者、借用者、使用者不得異議,並需配合辦理。
  • 本準則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準則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