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464
  • slider image 474
  • slider image 476
  • slider image 473
  • slider image 475
:::
公告 林三益 - 學務處 | 2016-11-10 | 點閱數: 693

校園時事要聞:摘自2016年 10 月 25日   蘋果日報

15歲自製手榴彈課堂上炸傷自己 父驚:玩過頭

高職生自製手榴彈、教室驚爆!高雄十五歲男高職生上網自學,用鞭炮火藥自製手榴彈,昨帶到學校炫耀卻不慎引爆,該生褲子左側著火,造成左大腿及左手肘等處有百分之十五的三度灼傷,需開刀清創,幸無生命危險。警方訊後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公共危險罪送辦。學生家長說,小孩自幼常上網採買零件組裝物品,「這次可能玩過頭了」。

警調查就讀高職一年級的蔡姓學生(十五歲)上課時,拿出類似手榴彈物品把玩,同學問「這是什麼?」蔡答:「手榴彈」,隨後放入抽屜,後欲從抽屜拿出考卷時,「手榴彈」滾落地板引爆,蔡生左半身著火,同學看到都嚇一大跳,師生幫忙滅火並打一一九求救。

高雄市刑警大隊偵四隊隊長羅時強說,不到五百元就可做一顆簡易型土製爆裂物,但威力大小要依火藥物多少,及裝填物是否增加鐵釘、鋼珠、碎玻璃等判定;他提醒,這些爆裂物穩定性低,易因輕微碰撞而爆炸,造成自己受傷,千萬別胡亂上網自製土製爆裂物。

蔡生的國中校長說,蔡生很聰明,好奇心重,且活潑,有創意,今年以技優保送生進入高職就讀。校方除配合警方調查外,依校規規定;師長說,蔡生對工藝有興趣,常DIY自行組裝物品,在校無曠課、記過等不良紀錄。

貮:相關法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13條(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組成零件罪)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零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零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