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預留作業流程,統一收件時間為 114 年 3 月 21 日止,請符合資格學生提出申請。
一、依據「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辦理。
二、活動申請(分兩階段)
(一)第一階段:對象為 113 年 5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3 月 31 日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二)第二階段:對象為 114 年 4 月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三、受理對象:本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中、國小學生,體育類。
四、表揚標準
(一) 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 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 由臺南市政府教育 局或學校認定 。
(二) 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三) 參加各種國手選拔賽(含排名賽),獲得前三名或入選國手者。
(四) 各縣市政府或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舉辦並報教育部或體育署核備在案之全國性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 (或最高等級 ),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五、申請應提供文件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如需申請請備妥以下資料
(一)學生自我檢核表。
(二)佐證資料影本(請核與正本相符章及職章)。
(三)倘佐證資料為活動計畫或秩序冊,僅需呈現封面頁及佐證頁面,無須全部影印。
六、注意事項
(一)體育組只接收體育相關類。
(二)符合表揚標準申請者,請學校進行初審,每位學生以最優成績送件,勿有同一學生重複送件情事。
(三)所報名冊待本局審核完畢,另案公布符合接受表揚之學生名冊及相關表揚事宜。
(四)有關第二階段申請,本局將另函通知收件期程。
七、檢附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自我檢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