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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邱幸儀 - 輔導處 | 2026-01-16 | 點閱數: 64

依據教育局公告 276409 號辦理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第 9

  條、第 10 條、第 11 條及第 13 條辦理。

二、為協助家長及學校了解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以下簡稱特助員)作業方式,爰彙整常見問

  答集供參,本案分為學生家長及學校行政兩大項,分別略述如下:

  (一)學生家長篇:闡述申請特助員所須符合資格條件以及特助員服務範圍,如生活

     及安全照護。

  (二)學校行政篇:著重說明進用特助員注意事項及其權益之維護,如適用勞動基準

     法相關條例等。

三、本案聯絡人:特幼教育科調用教師蘇應振,電話:(06)633-7942 ,電子信箱: hngch

  entw@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