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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楊嘉琪 - 教務處 | 2015-10-15 | 點閱數: 996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10 月 5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40109947 號函辦理。
二、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11 條規定:「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前開規定適用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
三、請貴校加強向家長和教師宣導相關規定與作法,並依據學生之學習狀況,引進資源,適時提供學生預警、輔導、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協助學生學習期間(國中三年、國小六年)之表現能達到畢業證書核發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