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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國教署 111 年 9 月 14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10116930 號函辦理。
二、 申請本案獎學金之學生須同時符合以下資格:
(一)就讀本市轄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原住民身分學生,請學校承辦人確實審核申請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未具原住民身分者,則不符合申請資格。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者。(不得重複領取係針對原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屬獎學金,其餘一般獎學金及清寒獎學金則非本要點重複領
取所限制的範圍。原委會發給之「助學金」,因與本「獎學金」性質不同,故不在此限。)
(三)於前一學期改過銷過後,無小過以上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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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澎湖縣政府 111 年 9 月 20 日府教特字第 11109195591 號函辦理。
二、申請期間:111 年 9 月 15 日(星期四)起至 111 年 10 月 14 日(星期五)止受理申請,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對象:凡設籍澎湖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本縣肄業者)並符合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四、獎學金相關訊息,請詳閱附件。
五、相關網址:教育處網站: http ://http://www.phc.edu.tw 最新消息公告項下( 1...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