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永康區永康國民小學109學年度鐘點代課教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
一、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甄選業要點等有關規定。
二、臺南市教育局資訊中心 109年 7 月 15 日教育局公告編號 161506
貳、甄選名額及聘期:
一、類別:英語、體育等鐘點代課教師
二、代課職缺:
職缺 |
名額 |
備註 |
英語 |
2 |
國小合格英語教師除需具備國小合格教師資格外,宜具備下列學經歷之一: 1.通過本部 88年所辦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檢核者。 2.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文(語)組者(含未分組之外語文系,經畢業之大學開具主修英文之證明者)、畢業於英文(語)輔系者、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者、修畢各大學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 20 學分班者。 3.達到 CEF 架構之 B2 級(此項於 103.5.1 修正)。 4.經縣市政府自行培訓檢核通過者(培訓完成應予檢核,檢核通過者應發給相關證明)。 5.通過教育部「國小英語教學師資檢核」(含取具加註英語專長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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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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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錄取名額:以上代課職缺共計正取 5 名,備取 5 名
四、聘期:109.08.31~109.11.30(表現優良者,每三個月持續聘任之)
五、代課教師鐘點費依實際上課節數實授實支。鐘點費320元,以市府教育局最新規定為
準,勞保、勞退依規定繳納。
叁、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
(二)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9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
(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之情事。
(四)以不適任教師資遣或退休者不得報考。
二、資格條件(需符合其中之一):
(ㄧ)國民教育法、師資培育法、中小學兼任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
用辦法相關法令規定。
(二)具有小學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
(三)修畢小學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四)大學以上相關科系畢業。
一、公告時間:109年 8月 12 日(星期三)至 109 年 8 月 16 日(星期六)
二、公告方式:臺南市教育局資訊中心http://www.tn.edu.tw/index.htm
本校網站 https://https://www.ykes.tn.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csn=1&nsn=8580
臺南市教育局資訊中心代課人力系統http://104.tn.edu.tw/Jlist.aspx
三、簡章表件:上開網站下載使用(簡章、報名表、委託書、切結書)
伍、報名日期、地點及聯絡電話、應繳交證件及方式:
一、請符合資格之意者於 109.08.17前至臺南市代課人力系統(http://104.tn.edu.tw/)登
錄相關資料。
二、請符合資格之意者務必於 109.08.17下午 4點前將相關證件影本送至本校教務處
(送件資料恕不寄還)
(一)報名表1份
(二)國民身份證正本查驗,影本 1 份
(三)合格教師證(教程證書)正本查驗,影本 1份
(四)最高學歷證件正本查驗,影本 1 份
(五)良民證(影本,正本查驗)
(六)教學檔案資料一份( A4大小 5 頁以內)
(七)退伍令或免服役證明正本查驗,影本 1份
★以上資料如有偽(變)造者,除隨時取消資格應聘資格外,並自負法律責
任。
三、下載填寫本校規定之履歷表一併送至本校教務處報名,信封上註明應徵類別。
(送件資料恕不寄還)。
四、本校地址: 710台南市永康區中山南路 637號。如有相關問題,請洽本校
教務處 黃筱棻主任、教學組楊天德組長。
電話: 06-2324462轉 910、 06-2324462 轉 914
五、應徵人員請於 109年 8月 24 日 9:30 前到教務處報到, 10:00 進行面試。
陸、經教評會審核通過後,將以電話通知並公告於本校網站,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柒、未獲錄取者,誠摯歡迎您成為本校短期代課人力資源;有意願成為本校短期代課人力資源者請註明許可時間。
捌、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歡迎意者來電指教。
一、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期需作變更,悉於本校校門及網路公告。
二、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名資格,如於聘任後發現偽造不實者,應予解聘,尚未聘任者,註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應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錄取人員應於簽約後 7日內繳交繳交勞動部認可之醫療機構所開具之體格檢查表予分發學校,不合格者取消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四、錄取聘任之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應享之權利與義務,則依教育部訂定發布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7條、第8條暨「臺南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