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464
  • slider image 474
  • slider image 476
  • slider image 473
  • slider image 475
:::
公告 黃馨瑩 - 人事室 | 2019-10-14 | 點閱數: 578

 

簡要說明:

一、審酌上下班通勤屬教師日常執行職務前後之必要行為,儀式為執行職務之延伸,爰教師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以致傷病而需休養或療治,或因此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或覆議(委員)會要求列席,其上下班途中之認定如符合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相關規定(詳如附件),且無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1 項(詳如附件)所定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者得由服務學校分別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10 款規定覈實核給公假。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