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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趙佳文 - 輔導處 | 2016-08-31 | 點閱數: 656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 105 年 8 月 16 日南市社兒字第 1050856571 號函辦理。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略以,「兒童及
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吸菸、飲酒、嚼檳榔。二、施
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
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
健康之物質。」之規定。
三、又依前法第 102 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
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 4 小時以上 50
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
成其時數者,處新台幣 3,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經再
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違反情節嚴
重者得依同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處予新台幣 1 萬元以上 5 萬
元以下罰鍰。
四、本府社會局辦理之親職教育課程資訊如下:
(一)第 1 場次:
1、上課日期: 105 年 8 月 20 日(星期六)。
2、上課時間: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 30 分,計 4 小時。
3、上課地點:臺南市社會福利綜合大樓 6 樓會議室(臺南
市安平區中華西路二段 315 號 6 樓)。
(二)第 2 場次:
1、上課日期: 105 年 9 月 2 日(星期五)及 105 年 10 月 28 日(
星期五)。
2、上課時間:下午 7 時至 9 時,計 4 小時。
3、上課地點:臺南市社會福利綜合大樓 7 樓小研習教室(
臺南市安平區中華西路二段 315 號 7 樓)。
(三)第 3 場次:
1、上課日期: 105 年 11 月 27 日(星期日)。
2、上課時間:上午 8 時 30 分至 12 時 30 分,計 4 小時。
3、上課地點:臺南市社會福利綜合大樓 7 樓小研習教室(
臺南市安平區中華西路二段 315 號 7 樓)。
五、如有疑問請洽社會局婦女及兒童少年福利科莊婉婷社工督
導,電話:(06)2991111 分機 5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