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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朱桓顯 - 學務處 | 2017-04-12 | 點閱數: 1957

學生有請假需求,請導師、家長自行下載請假單電子檔列印使用,或至學務處索取紙本填寫。


請假須知:

  • 所有請假均須由家長或監護人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續假亦同。曠課達三日以上者,學校即依「中途輟學學生通報」之規定,通報教育局進行追蹤處理。
  • 學生因偶發事故或在家生病不能來校,請家長或監護人於當日上午 8:30 前電話聯繫級任老師請假,或電話聯繫 06-23244626 轉班級分機請假,待返校後再行辦理請假手續(病假三日以上須附就醫証明)。
  • 請假二日以上與月考時間請假之特殊規定:
    • 事假:非特殊狀況,先行報備核准。
    • 病假:家長當日來電,三日以上須附就醫証明。
    • 喪假:需持有學生家屬之訃聞或死亡證明。
    • 月考請假:經核准後,另由任課老師准予擇日補考缺考科目,其成績計算依據本市學生成績評量辦法處理。
  • 學生請假未達三日由導師核准,三日以上由生活教育組長轉教務處主任核准,五日以上陳報校長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