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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授課資格

現行規定各科教師授課資格

一、英語
1.通過教育部88年所辦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檢核者
2.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文(語)組者(含未分組之外語文系,經畢業之大學開具主修英文之證明者)、畢業於英文(語)輔系者、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者、修畢各大學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20學分班者
3.達到CEF架構之B2級
4.持有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
5.經縣市政府自行培訓檢核通過者(培訓完成應予檢核,檢核通過者應發給相關證明)

二、閩南語
通過教育部閩南語中高級以上認證

三、綜合活動
1.持有綜合活動教師關鍵能力36小時研習證書
2.持有綜合活動教材教法2學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