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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作業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學生學習扶助作業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一、實施原則: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提升學生學力整體規劃學習扶助推動事宜,並檢視前一學年度辦理成效及預期目標,據以擬定當年度推動重點。
  • 學校應透過篩選測驗找出有學習需求之學生,依測驗結果報告設計課程及教學策略,並運用成長測驗追蹤學生學習成效。
  • 對於需要進行學習扶助的學生,學校校長須召集相關處室成立「學習輔導小組」,規劃與執行本要點相關事項。

二、受輔對象:

  • 未通過國語、數學或英語篩選測驗之學生,依未通過科目分科目參加

 學習扶助。

  • 身心障礙學生經學習輔導小組認定受輔可提升學業成就者及其他經學習輔導小組評估認定有學習需求之學生,依國語、數學或英語之需求科目,分科目參加學習扶助(該類學生以不超過全校各科目總受輔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且不得單獨成班為原則)。

三、篩選測驗及成長測驗:

(一)篩選測驗

1、由學校依應提報比率,提報參加篩選測驗之學生名單及其測驗科目。

2、應提報比率

1)一年級國語與數學及三年級英語:依學校前一年度,該年級各該科目之「年級未通過率」加百分之五計算應提報比率。

2)二年級至八年級國語與數學及四年級至八年級英語:依學校當年度、各年級、各該科目個案學生數(包括篩選測驗未通過學生及其他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評估認定參加學習扶助之學生,以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數據為計算基準)加年級學生數之百分之五計算應提報比率。

3、測驗時間:每學年第二學期期末。

4、測驗科目:國語、數學及英語(包括聽力測驗)。

5、測驗方式:

1)紙筆施測:一、二年級國語與數學及三年級英語。

2)線上施測:三年級國語與數學、四年級至八年級之國語、數學及英語。

(二)成長測驗

1、未結案之個案學生,均應參加成長測驗。

2、測驗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期末。

3、測驗科目:國語、數學及英語(包括聽力測驗)。

4、測驗方式:

1)紙筆施測:二、三年級國語與數學及四年級英語。

2)線上施測:四年級國語與數學、五年級至九年級之國語、數學及英語。

(三)身心障礙學生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確有受測困難,得免參加篩選及成長測驗,且不計入應受測學生人數計算。

四、開班原則:

(一)開班人數

1、每班以十人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十二人,最少不得低於六人。

(二)開班期別:分為暑假、第一學期、寒假、第二學期等四期,各校得視學生實際需求規劃辦理期數。

(三)開班節數:

1、學期中:每班各期各科目上課總節數以七十二節為原則,課後實施至多二節為限

2、寒暑假:每班上課總節數以寒假二十節、暑假八十節為原則。

(四)實施科目:

1、學期中:

1)國語、數學:一至九年級均得實施。

2)英語:三年級以上始得實施。

3)一年級國語、數學及三年級英語,學生須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評估後確有需求且應依據第一學期第一次定期評量成績作為入班參考。

2、寒暑假:除依受輔科目及年級安排外,得視學生學習需求,安排其他活動性課程,以不超過該班教學節數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

五、個案管理:

  • 學習扶助篩選測驗未通過或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認定應接受學習扶助之學生,學校應於測驗結束三十日內於科技化評量系統「學生資料管理」功能建立個案管理學生名單。
  • 學校應配合本要點規定及本署測驗期程規劃,安排學生完成同一年度之篩選測驗與成長測驗,及次ㄧ年度之篩選測驗,以追蹤學生學力發展現況。
  • 個案學生具下列因素者,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決議後,應於科技化評量系統登錄結案:

1、通過次一年度之篩選測驗,且經學習輔導小組評估可穩定回歸原班學習進度者。

2、其他因素:長期請假、中輟、死亡或特殊安置等情形者。

3、身心障礙之個案學生畢業後就讀特殊學校者。

  • 異動轉銜:
  1. 六年級未結案之個案學生應由其就讀學校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前,主動於科技化評量系統完成異動轉銜之轉出作業。